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应当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在盐城人大网公布,广泛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地方性法规案,经主任会议同意,还可以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在《盐阜大众报》等媒体上公布。
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分送相关领域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民主立法联系点、立法咨询专家以及有关部门、组织征求意见。
各机关、组织和公民提出的意见送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意见整理后分送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