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对达到二星级以上的绿色建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建设单位进行奖励。对在绿色建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