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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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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已修改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参照本条例实施。
鼓励工业厂房参照本条例实施。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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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