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二章 规划、设计和建设第十条已修改本省新建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采用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当采用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鼓励其他建筑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发布绿色建筑标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