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本省新建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采用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当采用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

鼓励其他建筑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

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发布绿色建筑标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