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二章 伤害事故的预防第十一条有效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纪律,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不得携带与教育教学活动无关的、可能危及自身或者其他学生人身安全的物品,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其他学生人身安全的活动。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