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防震减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制定防震减灾规划,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完善地震监测、地震灾情速报和防震减灾宣传网络,加强防震减灾工作机构建设,做好相关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估工作,提高防震减灾工作能力。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