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自历史街区核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完成历史街区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工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历史街区前期勘察、规划设计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