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家庭服务业条例/第五章 扶持与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家庭服务经营者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一)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二)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三)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情况;(四)家庭服务人员从业培训的情况。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