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家庭服务业条例/第五章 扶持与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服务经营者给予社会保险、职业培训和税费优惠,并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服务人员给予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社会保险费用补贴。家庭服务业发展的具体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