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五章 动物防疫监督第二十七条有效动物防疫监督工作人员在依法检查动物、动物产品时,发现无合法的检疫证明、消毒证明、免疫标识的,应当实施补充免疫、补充检疫或者补充消毒,并按照国家规定收费。发现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时,应当立即隔离、封存、留验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转移、出售。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