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活动。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经检疫合格作为食品的动物产品,其卫生检验和监督,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