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地名命名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申请住宅区、城镇道路、高层建筑物或者综合性大型建筑群命名的,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