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已废止市、县(市)、东川区及乡、镇人民政府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的情况,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