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已废止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对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一)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按规定编制的;(二)擅自下放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修改权限或者未按照规定组织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修改城乡规划的。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