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一条已废止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对辖区内的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规划执法部门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报告。规划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