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规划的实施第三十八条已废止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批准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临时建筑物层数不得超过二层,高度不得超过六米,并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因城镇建设需要拆除或者使用期限届满的,建设单位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清场退地。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