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乡规划、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昆明城市规划区内的乡规划、村庄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上报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城市规划和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