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排水行政管理部门对在城市排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