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证》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市排水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排水户未按照许可的内容排放污水的,由城市排水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吊销《排水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