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程做好污水处理设备、设施的维护,定期进行水质、污泥等的检测分析,保证处理后的水质、污泥等符合标准,并建立信息档案。

污水处理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停止污水的处理或者降低排放等级。因维护污水处理设施需要停止污水处理的,应当经城市排水、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