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禁止下列危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占压、拆卸、穿凿、挖掘、堵塞、填埋城市排水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二)在检查井、雨水口上支砌街沿石、流水石;
(三)擅自在城市排水设施防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实施爆破、打桩或者在排水管道、沟渠内布设其他管线;
(四)将污水排入雨水管或者将雨水排入污水管;
(五)向城市排水设施倾倒垃圾、粪便、渣土等废弃物;
(六)将油烟、油污、泥浆等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
(七)将含易燃、易爆物质的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
(八)向排水管道、沟渠直接加压排水;
(九)其他危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