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新建城市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除楼顶公共屋面雨水排放系统外,新建住宅的阳台、露台排水管道应当接入污水管网。

对原有城市排水设施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过程中涉及的有关排水户及居民住户应当予以配合。

具有转输功能的自建排水设施,应当保证上游雨水、污水的排放,不得擅自阻塞、填埋、缩小断面、改变功能和高程。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