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已废止在城市规划和建设时,应当对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养护道班点、污泥转运站、污泥处置场等城市排水设施的规划用地及防护间距予以预留和控制。城市排水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