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环保、农业、财政、科技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节约用水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