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小作坊业主和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中累计有三次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摊贩,二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食品小作坊聘用前款规定人员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