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已修改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加强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检查和整改指导。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