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二章 生产经营第十六条已修改食品小作坊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