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有效宁夏商检机构的检验人员须按国家商检部门规定考核合格,取得证件后,方可执行检验任务。检验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受非法干预和阻挠。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8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