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已报验的出口商品属于假冒伪劣商品的,由宁夏商检机构或者宁夏商检机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止生产和出口,并可监督销毁有关商品,单处或者并处有关商品等值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8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