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根据本自治区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的需要,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而未列入国家法定检验范围的进出口商品,宁夏商检局可以制定《宁夏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补充目录》,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向国家商检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8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