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宁夏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到企业、建设现场、机场、车站、仓库等地依法进行检验、鉴定和监督管理时,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8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