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宁夏商检机构对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出口商品的发货人及生产、经营、储运单位和受指定或者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人员的检验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8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