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进口商品检验第十四条有效对检验或者抽查检验不合格的进口商品,宁夏商检机构应当及时出具对外索赔证书,收货人应当及时办理对外索赔,并于结案后15日内向宁夏商检机构备案。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8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