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渡口经营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