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第四章 港口安全与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货物或者其他物体落入港口水域可能影响港口安全或者有碍航行的,相关责任人应当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负责清除。货物或者其他物体落入港口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相关责任人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可以代为清除;情况紧急的,应当直接予以清除。清除所需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