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九十九条已修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代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建立维修项目审查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制度,并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按照有关规定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在10日内审核办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九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一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