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八十八条已修改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道路或者其他相关场地停放车辆,有关车位的设置、使用、收费等管理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车位经营所得收益的分配适用本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有道路或者其他相关场地停放车辆,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八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