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业主委托管理与自行管理第八十条已修改自行管理的业主委员会、管理负责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约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管理费用的收支情况,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当按季度公布。业主针对收支情况提出的询问,业主委员会、管理负责人应当及时答复。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七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