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及相关配置第八条已修改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有利于实施物业管理,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并综合考虑共用设备设施、建筑物规模、业主人数、社区布局、自然界线等因素。物业的配套设备设施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备设施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