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业主委托管理与自行管理第七十七条已修改自行管理可以采取由业主直接执行管理事务、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成立其他管理机构统一执行管理事务以及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形式进行。前款规定由业主直接执行管理事务以及成立管理机构统一执行管理事务的,应当推选管理负责人。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七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