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业主委托管理与自行管理第七十一条已修改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当事人一方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并应当自告知之日起给对方3个月的准备时间,但双方当事人就准备时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准备时间内继续履行合同。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