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已修改

物业服务合同订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办理物业交接手续,交接记录由各方签字确认。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移交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资料。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