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业主委托管理与自行管理第六十三条已修改物业服务合同订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办理物业交接手续,交接记录由各方签字确认。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移交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资料。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