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已修改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期限尚未届满或者未约定期限的,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其权利义务终止。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