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十一条已修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有关物业管理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并通告全体业主。业主认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之前,不影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约束力。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