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二十五条已修改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议程应当首先表决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会议按照表决通过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有效召开之日起设立。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