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十八条已修改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