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十六条已修改依法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为业主。通过诉讼、仲裁取得房屋所有权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所有权人为业主;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继承人、受遗赠人为业主;合法建造的房屋,房屋的建造人为业主。基于买卖、赠与、拆迁安置等已经合法占有房屋,但尚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业主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