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档案。

物业管理区域档案应当载明物业管理区域的地理位置、四至界限、建筑物总面积、专有部分数量、业主共有部分主要情况、建设单位以及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