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二条已修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一百零一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