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废止科学技术行政等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